打击商业欺诈法实施细则

第4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报告: a.扣押或扣留欺诈、变质或假冒商品,或从中提取样品。 b.释放被扣押或扣留的货物。 c.关闭或解除查获欺诈、变质或假冒商品的商店或场所。 d.妨碍司法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 司法执行人员编写的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报告编写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采取的措施和确定的事实。 b.供应商的详细信息,或采取措施的人员的姓名、身份和签名,以及证人的签名(如果有)。 c.机构的商业详情以及向其颁发的授权进行相关活动的许可证。 d.司法执行人员的姓名和签名。 e.货物的名称、类型、数量、描述、状况、商业详情和来源、违规性质的说明以及欺诈中使用的工具(如果有)。 f.司法执行人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 扣押报告应包括一份通知,告知违法者有权根据本决议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七(7)个工作日内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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