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欺诈、变质或假冒商品的,司法执行人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进入商业场所、仓库、工厂、场所以及所有非指定住宅用途的场所进行检查,以确定可疑货物的状况以及任何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为此目的,如果检查要求有必要,司法执行人员可以检查装置、网络、设备、电子介质、存储介质、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或任何技术手段,但检查应在自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五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除非检查要求需要更长的时间。 2. 抽取可疑货物样品进行检查和分析。应为此准备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本决议第(4)条规定的细节。 3. 将可疑货物的每个样品放入密封容器中,确保其完整性并防止篡改或打开。容器上应贴有标签,标明以下信息: a.取样日期。 b.样品的类型和数量。 c.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d.检获样本的地点。 4. 样品应由部委或主管当局指定的合格技术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取样数量与检查和分析的要求相适应,同时考虑到适用于该产品的批准标准对取样数量以及通过适当方式保存和运输样品的方法的要求。 5. 根据可疑货物的性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将样品提交给该部或主管当局指定的检查或分析领域的专业且经认可的实验室。在所有情况下,费用均应由供应商承担。 6. 在与可疑货物性质相应的期限内跟进检查和分析程序,但该期限自取样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 (15) 个工作日,除非货物的性质和检查和分析要求另有要求。易腐烂货物的检验或分析期限应由有资格的认可实验室与该部或主管当局协调确定(视情况而定)。 7. 在整个检查和分析期间,将可疑货物扣留在供应商的场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同时在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准备包含本决议第 (4) 条规定的详细信息的报告,其中任何一方应被指定为扣留货物的保管人。 8. 如果检查或技术分析确定可疑货物不存在欺诈、变质或假冒,司法执法人员应在报告中记录该发现,采取必要措施解除扣留,立即释放货物,并在检查或分析结果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供应商。 9. 如果检查或技术分析确定可疑货物是欺诈、变质或假冒的,司法执法人员应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报告中,采取必要措施扣押和扣押此类货物,并根据法令和本决议的规定通知供应商将采取的措施。 10. 供应商无权就所采集样品的价值或检查和分析的费用获得任何报酬或补偿。如果确定这些样品不属于欺诈、变质或伪造,只要此类返还可行,该部或主管当局(视情况而定)可将此类样品返还给供应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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