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问题
提起撤销之诉不停止执行;有权裁定中止的是审理该诉的上诉法院,而非执行法官。
02
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是第一手来源;英文译文由技术局发布,俄文及中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译文。
本资料是阿曼最高法院技术局选编发布的法律原则(判决摘录),并非判决全文。
《仲裁法》第57条规定,撤销之诉本身不暂停裁决执行;只有审理撤销之诉的上诉法院可以命令中止。在其作出中止命令前,执行法官应驳回中止申请。已发布原则还指出,第58条第3款不允许对准予执行裁决的命令提出异议。
03
适用范围
应区分撤销之诉、承认与执行申请以及各程序可提出的异议,并核对现行《仲裁法》及具体法院权限。本条为已发布原则的转述,并非判决全文翻译。
04
相关法规
- 《民商事争议仲裁法》第57条及第58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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