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设立文件所载规定的前提下,每一股东均有权通过正式书面文书,有偿或无偿地将其份额处分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该处分只有自在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并依本法规定公布后,方可对公司或第三人主张。 在任何情况下,该处分不得导致股东人数超过上限。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以“和”(والأحكام)连接法定限制与设立文件的规定,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or;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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