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34条

第四编 · 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章 · 一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不少于二人且不多于五十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其对公司义务的责任以其在资本中的出资份额为限。 公司资本分为价值相等并在登记时全额缴付的份额。 部长可出于公共利益及其考量的其他因素,决定允许部分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国家单独设立的公司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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