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33条

控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时,可邀请任一子公司董事长出席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其认为适当的意见或看法,或提供要求的说明或资料。其可参与讨论,但对决议不享有计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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