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32条

子公司不得持有其所属控股公司的股份。子公司在其子公司地位确立之日前已持有该等股份的,应自该地位确立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处分该股份;在此期间,该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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