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35条

在遵守本法第256条的前提下,公司设立后股东人数在任何时候超过本法第234条规定上限的,部应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通知之日后一百八十日内纠正状况。公司未予遵守的,视为解散;各股东自人数超额发生之日起,就因该超额而产生的公司义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