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3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由一名或多名股东的姓名,或任何词语或短语构成,但该名称不得就其目的、公司身份或股东身份产生误导。 公司名称无论在何处出现,均应紧随“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或缩写“LLC”。 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善意第三人对股东责任范围产生错误的,实施该违规行为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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