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现行法律,规范 DIFC 法院的组成与独立、管辖权、临时措施、执行、调解及司法职位。
- DIFC 法院的专属及协议管辖。
- DIFC 内外的临时措施与判决执行。
- 上诉法院、一审法院、小额诉讼法庭及调解中心。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迪拜2025年第2号法》项下 DIFC 法院的组织、管辖与权力。
限制与排除
并非迪拜法院一般法律,亦不将 DIFC 程序扩展至在岸法院。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称为《2025年第2号DIFC法院法》。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法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酋长国”:迪拜酋长国。 “统治者”:迪拜酋长国统治者殿下。 “DIFC”: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主席”:DIFC主席。 “DIFC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及小额索赔法庭。 “迪拜法院”:受《2005年第6号法》及《2016年第13号法》规管的迪拜法院。 “诉求”:涉及权利或义务的诉讼或申请。 “法官”:DIFC法院法官。 “执行法官”:依本法指定履行执行职能的法官。 “小额索赔法庭成员”: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获任命在DIFC法院履行本法规定司法职能的司法雇员。 “书记官长”:DIFC法院书记官长及助理书记官长,负责监督申请、诉求及执行登记处、非穆斯林遗嘱登记处,以及依DIFC规章和法院规则交由DIFC法院监督的其他登记处或服务。 “DIFC机构”:依《2021年第5号法》及DIFC法律设立和规管的机构。 “DIFC实体”:依DIFC法律及规章在DIFC内或通过DIFC设立、许可、注册或获准经营或开展活动的实体或企业,包括持牌DIFC实体。 “持牌DIFC实体”:经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许可、注册、授权或认可,依《2021年第5号法》及DIFC法律从事金融服务或辅助服务的实体或企业。 “DIFC法律”:统治者颁布的有关DIFC的法律。 “DIFC规章”:主席或DIFC机构发布的有关DIFC的规则、规章、附例或命令。 “法院规则”(RDC):主席发布的规范DIFC法院诉讼程序的规则。 “外国判决”: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决定。 “仲裁裁决”:境内或境外仲裁裁决。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适用于依《2004年第12号法》设立的DIFC法院。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的主要所在地设于DIFC内。首席大法官可决定通过任何方式或依《法院规则》在DIFC外举行特定听证。 B. DIFC法院可在诉讼任何阶段: 1. 指示全部或部分诉讼在命令指定的地点进行或继续进行,并附加法院认为适当的条件;以及 2. 指示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继续适用于该地点的诉讼。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DIFC法院司法及行政机构的事务与职能依本法、DIFC法律及DIFC规章规管。DIFC法院依本法、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独立履行职责和职能。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DIFC法院实行两级审判制度,依本法、DIFC法律及《法院规则》进行。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DIFC法院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必要时可指定经宣誓的翻译人员。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听证一律公开,判决一律公开宣告,但DIFC法律或《法院规则》另有规定,或DIFC法院依职权另有命令的除外。 B. 诉讼证据以口头方式、宣誓书或DIFC法院指示或准许的其他方式提出。DIFC法院可指示或准许通过视频、电话、电子设备或其他适当方式作证。证词应经宣誓或郑重确认,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1. 作证人位于外国;并且 2. 该国法律不允许其为本诉讼宣誓或郑重确认,或会使其以该方式作证不便,且DIFC法院认为适宜接受未经宣誓或郑重确认的证词。 C. 对依B(2)项未经宣誓或郑重确认的证词,DIFC法院给予其认为适当的证明力。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判决以统治者名义作出并执行,适用本法、DIFC法律及《法院规则》。 B. 诉讼由多名法官审理的,可由其中一名法官宣告判决。 C. 自判决之日起,判决金额可计付法定利息: 1. 按《法院规则》确定的利率;或 2. 按DIFC法院认为适当且低于该规定利率的利率。 D. DIFC法院作出的判决、命令及决定应: 1. 加盖DIFC法院印章;并 2. 由法官、书记官长或经书记官长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设首席大法官一名及一名或多名副首席大法官,由统治者根据DIFC主席建议以法令任命。 B. 除《2021年第5号法》赋予的职能外,首席大法官还应: 1. 组成DIFC法院审判庭,包括小额索赔法庭,并发布有关其职能的指示; 2. 制定DIFC法院司法事务的政策及程序; 3. 提出涉及DIFC法院事务及其管辖事项的法律和规章草案,并提交DIFC主席批准或决定采取适当措施; 4. 提出《法院规则》并提交DIFC主席通过,在通过后发布实施指示; 5. 指示就涉及DIFC法院事务及其管辖事项的DIFC法律和规章草案进行公众咨询,并规定法院使用者提交意见的期限; 6. 以通知全体法院使用者的方式公布《法院规则》草案以征求意见;通知须载明有关条款及草案摘要; 7. 监督法官充分履行职责; 8. 监督书记官长履行法律事务职责; 9. 就获准在DIFC法院执业的法律从业者及律师名册发布规则和指示,并制定完整的职业行为守则; 10. 与DIFC法院主任协商,任免司法人员(包括小额索赔法庭成员),并确定其职责、权力、服务条件及权益;以及 11. 履行DIFC主席指定,或DIFC法律、DIFC规章、《法院规则》及适用于DIFC的酋长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或职责。 C. 首席大法官确定DIFC法院公章的设计及规格;公章由登记处或其指定部门保管。 D. 首席大法官可将B款职能以书面、明确方式委托给最资深的副首席大法官。 E. 首席大法官缺席或职位空缺时,最资深副首席大法官除履行获委派职责外,行使本法及《2021年第5号法》赋予首席大法官的全部职责和权力。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设主任一名,由统治者以法令任命;设副主任一名,由DIFC主席根据主任建议以决定任命。 B. 除《2021年第5号法》赋予的职能外,DIFC法院主任还应: 1. 制定DIFC法院行政职能相关政策、规则及程序; 2. 监督获准在DIFC法院执业的从业者名册及公益法律服务计划; 3. 监督证书、认证及公证服务登记处,并制定其运行所需规章; 4. 监督辅助服务并制定其运行所需规章;以及 5. 履行DIFC主席指定,或DIFC法律、DIFC规章、《法院规则》及适用于DIFC的酋长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权力。 C. 主任可将任何权力以书面、明确方式委托给副主任或DIFC法院雇员。 D. 主任缺席或职位空缺时,副主任除履行获委派职责外,行使本法及《2021年第5号法》赋予主任的全部职责和权力。 E. 副主任的薪酬及财务待遇由DIFC主席决定。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设下列登记处: 1. 申请、诉求及判决执行登记处,并办理非穆斯林遗嘱的执行; 2. 辅助服务项下的非穆斯林遗嘱登记处; 3. 辅助服务项下的DIFC法院执业人员名册及公益法律服务计划; 4. 辅助服务项下的证书、认证及公证服务登记处;以及 5. DIFC法院根据DIFC主席决定设立的其他登记处。 B. 首席大法官和主任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确定A(1)至A(3)项登记处的运行框架及应登记事项。 C. DIFC主席确定A(4)项登记处的运行框架及应登记事项。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DIFC法院设立名为“调解中心”的组织单位,负责审议争议并促进友好解决。DIFC主席确定其运行框架、职能及程序。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对下列事项具有专属管辖权: 1. DIFC机构或DIFC实体提起、被诉或作为一方的民事、商事及雇佣诉求和申请; 2. 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民事、商事及雇佣诉求和申请;该合同全部或部分在DIFC内订立、完成或履行,或合同明确约定将或应在DIFC内全部或部分履行; 3. 因与DIFC机构或DIFC实体、其自身活动或其雇员活动有关,且全部或部分发生在DIFC内的事件或交易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民事、商事及雇佣诉求和申请; 4. 因在DIFC设立或登记的信托文书,以及在DIFC法院登记的非穆斯林遗嘱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诉求和申请; 5. 依DIFC现行仲裁法申请确认或承认仲裁裁决的诉求和申请; 6. 因仲裁程序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诉求和申请,但须符合: i. 仲裁地或法律仲裁地为DIFC; ii. 仲裁程序在DIFC内进行且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或法律仲裁地;或 iii. 当事人同意DIFC法院对仲裁程序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7. DIFC法律、DIFC规章、酋长国现行法律,以及国家加入或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由DIFC法院管辖的诉求和申请。 B.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以具体、清晰、明确条款书面约定DIFC法院管辖的,DIFC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决有关民事和商事诉求及申请。 C. DIFC法院可拒绝对下列事项行使管辖权: 1. 虽属DIFC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已书面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诉求; 2. 其他法院已作出可在DIFC执行的终局判决所涉诉求。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DIFC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决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临时或保全措施申请: 1. 属于DIFC法院管辖的诉求和申请; 2. 披露被告或潜在被告真实身份的请求,而该人可能在DIFC法院被提起诉讼; 3. 在属于DIFC法院管辖的诉求和申请中,披露被告或申请人所有资金或资产的请求; 4. 在DIFC以外提起的申请、诉求,或现有、未来仲裁程序,为其寻求在DIFC内采取适当保全措施。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由下列机构组成: 1. 上诉法院; 2. 一审法院,包括在其内设立的专门法院;以及 3. 小额索赔法庭。 B. 上述DIFC法院的层级顺序依本条第(A)款所列;各法院依本法及《法院规则》规定的程序享有专属管辖权。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上诉法院由一个或多个审判庭组成,每个审判庭由三(3)名法官组成;在例外情况下,经首席大法官作出决定,可由五(5)名法官组成。 B. 上诉法院由DIFC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必要时,由资历仅次于首席大法官的法官主持。 C. 上诉法院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审理和裁决权: 1. 针对一审法院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 2. 一审法院就其审理事项提出的解释请求;以及 3. 任何DIFC机构、DIFC实体或获许可DIFC实体向首席大法官提出申请后,对任何DIFC法律或DIFC规章提出的解释请求。该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或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 判决由全体一致或多数意见作出;如存在不同意见,持异议的法官可载明其不同意见。 E. 上诉法院依本条第(C)款行使上诉管辖权时,可以: 1. 作出一审法院本可作出或准予的任何命令; 2. 维持或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3. 对其作出的命令附加条款或条件; 4. 宣告判决或裁定无效,或将其撤销; 5. 将任何诉求或争议问题发回一审法院裁决; 6. 命令重新审理或重新举行听证; 7. 命令实施或禁止特定行为或某一类行为; 8. 就事实宣告作出命令; 9. 命令支付利息; 10. 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或 11. 作出上诉法院认为适当或公正的任何其他命令。 F. 在不影响本条第(A)款和第(B)款的前提下,一名法官可行使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审理并裁决与下列申请有关的事项: 1. 许可就一审法院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 对执行法官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3. 延长就一审法院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 4. 许可修改已向上诉法院提交的上诉理由;以及 5. 中止诉讼程序。 G. 《法院规则》应规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以及上诉提交和推进的程序与条件。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一审法院包括专门法院;各专门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权由首席大法官决定,并设一个(1)或多个审判部门,每个部门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B. 在本法第(14)条规定的DIFC法院管辖权范围内,一审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决: 1. 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提出的破产或无力偿债诉求; 2. 对DIFC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程序提出的上诉或司法审查申请,但该等决定或程序须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可予上诉; 3. 申请禁令,禁止某人从事特定行为或要求某人实施特定行为,以及申请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 4. 对DIFC机构内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设立的委员会所作决定或所循程序提起的上诉; 5. 对小额索赔法庭的判决和命令提起的上诉,但须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可予上诉。 C. 每个专门法院应由首席大法官任命一名职级不低于上诉法官的主管法官。主管法官缺位时,首席大法官应任命一名主审法官代行其职。首席大法官可将专门法院法官从一个法院调至另一个法院。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小额索赔法庭由一个(1)或多个审判庭组成。首席大法官确定其审理程序以及可受理诉求的金额和类型。 B. 小额索赔法庭成员负责审理并裁决提交该法庭的诉求,并履行《法院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小额索赔法庭的判决可依DIFC法律、DIFC规章、《法院规则》或DIFC法院发布的任何实务指示或命令所规定的程序,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须涉及: 1. 法律问题; 2. 司法不公的指控; 3. 程序公正问题;或 4. DIFC法律或其授权规定的事项。 B. 一审法院依本条行使上诉管辖权时,可作出本法第(17)条第(E)款所列任何命令或履行其中所列任何职能。 C. 一审法院依本条第(A)款作出的判决为终局判决,不得以任何形式上诉。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DIFC法院应设立“DIFC法院事务委员会”,由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 1. DIFC法院资历最深的副首席大法官; 2. 首席大法官选定的一名法官; 3. DIFC法院主任; 4. DIFC法院副主任; 5. 书记官长;以及 6. DIFC法院首席运营官。 B. DIFC法院事务委员会主席可邀请其认为适当且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任何人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和审议。 C. 法院事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并行使下列权力: 1. 就DIFC法院司法和行政机构的总体政策、战略规划、目标及发展计划提出建议; 2. 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规定的职能,协调DIFC法院司法队伍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工作并建立一体化机制; 3. 提议并审查与DIFC法院有关的法律、规则、附例和规章草案,以及提交DIFC法院征求意见的DIFC法律草案; 4. 对DIFC主席提交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及 5. 履行统治者或DIFC主席赋予的其他职责或权力。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DIFC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DIFC法律和DIFC规章,但DIFC法律或DIFC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其争议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A. 任命专业辅助人员的权力: 1. 对任何DIFC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法官可任命一名或多名独立且在相关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辅助人员,协助DIFC法院裁决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专业辅助人员履职前,应依《法院规则》宣誓或作郑重确认。 2. 依本条第(A)(1)项任命的专业辅助人员向DIFC法院提供意见时,应给予诉讼各方就该意见陈述主张的机会。 3. 法官在重大程度上依赖专业辅助人员意见的,判决应载明所依赖意见涉及的问题及依赖程度。 4. 书记官长应作出命令,依《法院规则》规定向本条所任命的专业辅助人员支付履职报酬,并偿还其合理发生的费用。 5. 专业辅助人员就诉讼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的,应向法官及诉讼各方披露引发该冲突的事项。 6. 就本条而言,专业辅助人员如具有可能妨碍其妥善履行相关诉讼职能的金钱或其他利益,即构成利益冲突。 B. 任命接管人和临时清算人的权力: 1. DIFC法院可在诉讼任何阶段通过临时命令任命接管人或临时清算人;以及 2. DIFC法院可对该任命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并授予接管人或临时清算人其认为必要的权力。 C. DIFC法院有权作出其认为公正或适当的任何临时命令,包括恢复原状、追缴不当所得、补偿、损害赔偿或替代禁令的损害赔偿;也可裁定DIFC法律和DIFC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形式。 D. DIFC法院有权就其审理程序作出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据DIFC法律颁布的任何立法所规定的命令; 2. 禁令,包括命令实施某项行为; 3. DIFC法律规定的临时或中间命令; 4. 情势需要时,在不通知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命令; 5. 藐视法庭命令; 6. 为妥善司法管理而作出的命令;或 7. 将依酋长国现行法律构成犯罪的事项移送迪拜总检察长。 E. DIFC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 1. 中止任何决定、命令或诉讼程序的执行; 2. 将任何人员追加为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 3. 暂停禁令或其他临时命令的效力;或 4. 作出妥善司法管理所必需的其他命令。 F. DIFC法院可依职权或依一方申请,传唤任何人作为证人出庭,并命其提交法院认为妥善司法管理所必需的文件。 G. DIFC法院可命令某人出庭,并就法院审理的任何程序宣誓或作郑重确认后作证。在本条约束下,DIFC法院可以: 1. 就询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出指示; 2. 允许任何一方按DIFC法院指示的方式或条件提供证据或证言;以及 3. 命令未遵守本条所作命令的人支付罚款。 H. DIFC法院命令支付损害赔偿、利息、费用、罚款或其他任何款项的,该款项可作为到期应付债务追偿。 I. 法院可酌情要求一方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DFSA或公司注册官依DIFC法律和DIFC规章提起的程序,不得命令DFSA或公司注册官提供担保。 J. 为维护司法利益,DIFC法院可命令禁止或限制公布证据或正在审理程序的任何部分。
04
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 RU
- 44 / 44 · 100%
- EN
- 44 / 44 · 100%
- AR
- 44 / 44 · 100%
- 中文
- 44 / 44 · 100%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以官方译本发布。俄文及中文为SGC编辑译文,并非官方译文。
法律审核
44条结构对齐及法律术语审核已完成;俄文和中文版本并非官方译文。 · 2026年8月24日
转载状态
已于2026年8月20日核查 DIFC 使用条款:未经明确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存储、再分发或发布网站内容。在获得许可前,站内仅提供注明来源的自有结构化编辑呈现,不主张完整逐字转载权。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 2026年8月24日——完成全部44条、内部引证及俄文和中文编辑版本法律术语的审核。
06
官方原始来源
Dubai Law No. 2 of 2025
已于2026年8月20日核查 DIFC 使用条款:未经明确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存储、再分发或发布网站内容。在获得许可前,站内仅提供注明来源的自有结构化编辑呈现,不主张完整逐字转载权。
核对官方文本 ↗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