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12条

A. DIFC法院设下列登记处: 1. 申请、诉求及判决执行登记处,并办理非穆斯林遗嘱的执行; 2. 辅助服务项下的非穆斯林遗嘱登记处; 3. 辅助服务项下的DIFC法院执业人员名册及公益法律服务计划; 4. 辅助服务项下的证书、认证及公证服务登记处;以及 5. DIFC法院根据DIFC主席决定设立的其他登记处。 B. 首席大法官和主任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确定A(1)至A(3)项登记处的运行框架及应登记事项。 C. DIFC主席确定A(4)项登记处的运行框架及应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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