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11条

A. DIFC法院设主任一名,由统治者以法令任命;设副主任一名,由DIFC主席根据主任建议以决定任命。 B. 除《2021年第5号法》赋予的职能外,DIFC法院主任还应: 1. 制定DIFC法院行政职能相关政策、规则及程序; 2. 监督获准在DIFC法院执业的从业者名册及公益法律服务计划; 3. 监督证书、认证及公证服务登记处,并制定其运行所需规章; 4. 监督辅助服务并制定其运行所需规章;以及 5. 履行DIFC主席指定,或DIFC法律、DIFC规章、《法院规则》及适用于DIFC的酋长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权力。 C. 主任可将任何权力以书面、明确方式委托给副主任或DIFC法院雇员。 D. 主任缺席或职位空缺时,副主任除履行获委派职责外,行使本法及《2021年第5号法》赋予主任的全部职责和权力。 E. 副主任的薪酬及财务待遇由DIFC主席决定。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