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IFC法院设首席大法官一名及一名或多名副首席大法官,由统治者根据DIFC主席建议以法令任命。 B. 除《2021年第5号法》赋予的职能外,首席大法官还应: 1. 组成DIFC法院审判庭,包括小额索赔法庭,并发布有关其职能的指示; 2. 制定DIFC法院司法事务的政策及程序; 3. 提出涉及DIFC法院事务及其管辖事项的法律和规章草案,并提交DIFC主席批准或决定采取适当措施; 4. 提出《法院规则》并提交DIFC主席通过,在通过后发布实施指示; 5. 指示就涉及DIFC法院事务及其管辖事项的DIFC法律和规章草案进行公众咨询,并规定法院使用者提交意见的期限; 6. 以通知全体法院使用者的方式公布《法院规则》草案以征求意见;通知须载明有关条款及草案摘要; 7. 监督法官充分履行职责; 8. 监督书记官长履行法律事务职责; 9. 就获准在DIFC法院执业的法律从业者及律师名册发布规则和指示,并制定完整的职业行为守则; 10. 与DIFC法院主任协商,任免司法人员(包括小额索赔法庭成员),并确定其职责、权力、服务条件及权益;以及 11. 履行DIFC主席指定,或DIFC法律、DIFC规章、《法院规则》及适用于DIFC的酋长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或职责。 C. 首席大法官确定DIFC法院公章的设计及规格;公章由登记处或其指定部门保管。 D. 首席大法官可将B款职能以书面、明确方式委托给最资深的副首席大法官。 E. 首席大法官缺席或职位空缺时,最资深副首席大法官除履行获委派职责外,行使本法及《2021年第5号法》赋予首席大法官的全部职责和权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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