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IFC法院应设立“DIFC法院事务委员会”,由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 1. DIFC法院资历最深的副首席大法官; 2. 首席大法官选定的一名法官; 3. DIFC法院主任; 4. DIFC法院副主任; 5. 书记官长;以及 6. DIFC法院首席运营官。 B. DIFC法院事务委员会主席可邀请其认为适当且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任何人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和审议。 C. 法院事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并行使下列权力: 1. 就DIFC法院司法和行政机构的总体政策、战略规划、目标及发展计划提出建议; 2. 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规定的职能,协调DIFC法院司法队伍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工作并建立一体化机制; 3. 提议并审查与DIFC法院有关的法律、规则、附例和规章草案,以及提交DIFC法院征求意见的DIFC法律草案; 4. 对DIFC主席提交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及 5. 履行统治者或DIFC主席赋予的其他职责或权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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