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诉法院由一个或多个审判庭组成,每个审判庭由三(3)名法官组成;在例外情况下,经首席大法官作出决定,可由五(5)名法官组成。 B. 上诉法院由DIFC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必要时,由资历仅次于首席大法官的法官主持。 C. 上诉法院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审理和裁决权: 1. 针对一审法院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 2. 一审法院就其审理事项提出的解释请求;以及 3. 任何DIFC机构、DIFC实体或获许可DIFC实体向首席大法官提出申请后,对任何DIFC法律或DIFC规章提出的解释请求。该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或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 判决由全体一致或多数意见作出;如存在不同意见,持异议的法官可载明其不同意见。 E. 上诉法院依本条第(C)款行使上诉管辖权时,可以: 1. 作出一审法院本可作出或准予的任何命令; 2. 维持或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3. 对其作出的命令附加条款或条件; 4. 宣告判决或裁定无效,或将其撤销; 5. 将任何诉求或争议问题发回一审法院裁决; 6. 命令重新审理或重新举行听证; 7. 命令实施或禁止特定行为或某一类行为; 8. 就事实宣告作出命令; 9. 命令支付利息; 10. 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或 11. 作出上诉法院认为适当或公正的任何其他命令。 F. 在不影响本条第(A)款和第(B)款的前提下,一名法官可行使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审理并裁决与下列申请有关的事项: 1. 许可就一审法院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 对执行法官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3. 延长就一审法院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 4. 许可修改已向上诉法院提交的上诉理由;以及 5. 中止诉讼程序。 G. 《法院规则》应规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以及上诉提交和推进的程序与条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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