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14条

A. DIFC法院对下列事项具有专属管辖权: 1. DIFC机构或DIFC实体提起、被诉或作为一方的民事、商事及雇佣诉求和申请; 2. 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民事、商事及雇佣诉求和申请;该合同全部或部分在DIFC内订立、完成或履行,或合同明确约定将或应在DIFC内全部或部分履行; 3. 因与DIFC机构或DIFC实体、其自身活动或其雇员活动有关,且全部或部分发生在DIFC内的事件或交易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民事、商事及雇佣诉求和申请; 4. 因在DIFC设立或登记的信托文书,以及在DIFC法院登记的非穆斯林遗嘱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诉求和申请; 5. 依DIFC现行仲裁法申请确认或承认仲裁裁决的诉求和申请; 6. 因仲裁程序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诉求和申请,但须符合: i. 仲裁地或法律仲裁地为DIFC; ii. 仲裁程序在DIFC内进行且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或法律仲裁地;或 iii. 当事人同意DIFC法院对仲裁程序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7. DIFC法律、DIFC规章、酋长国现行法律,以及国家加入或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由DIFC法院管辖的诉求和申请。 B.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以具体、清晰、明确条款书面约定DIFC法院管辖的,DIFC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决有关民事和商事诉求及申请。 C. DIFC法院可拒绝对下列事项行使管辖权: 1. 虽属DIFC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已书面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诉求; 2. 其他法院已作出可在DIFC执行的终局判决所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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