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审法院包括专门法院;各专门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权由首席大法官决定,并设一个(1)或多个审判部门,每个部门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B. 在本法第(14)条规定的DIFC法院管辖权范围内,一审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决: 1. 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提出的破产或无力偿债诉求; 2. 对DIFC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程序提出的上诉或司法审查申请,但该等决定或程序须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可予上诉; 3. 申请禁令,禁止某人从事特定行为或要求某人实施特定行为,以及申请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 4. 对DIFC机构内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设立的委员会所作决定或所循程序提起的上诉; 5. 对小额索赔法庭的判决和命令提起的上诉,但须依DIFC法律、DIFC规章及《法院规则》可予上诉。 C. 每个专门法院应由首席大法官任命一名职级不低于上诉法官的主管法官。主管法官缺位时,首席大法官应任命一名主审法官代行其职。首席大法官可将专门法院法官从一个法院调至另一个法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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