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身份事务法官有权审理因适用本法产生的一切争议,以及与婚姻、离婚、彩礼、解除婚约和其他个人身份事项有关的一切争议。 2. 作为对本条第1款的例外,遗产法官具有下列职权: a. 作出确认死亡和确定继承人的判决,清点、清算及分配遗产,指定未成年人遗嘱监护人和遗产管理人,并采取一切有助于保全遗产的措施; b. 审理与遗产清册、遗产清算或者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分割和分配有关的一切争议,以及因遗产产生或派生、涉及遗产权属、清算或其他事项的任何民事、不动产或商事案件,包括继承人与第三人之间以及继承人、监护人和同等地位人员之间的争议; c. 审理与增加或排除继承人、遗嘱、宗教慈善信托(Waqf),或者继承人之间就赠与达成和解有关的任何附带请求,但该请求须因遗产产生或者与遗产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d. 联邦司法委员会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可作出决定,将本条所列部分职权授予主管部门或专门法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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