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院有权审理针对在国家境内无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点的外国人提起的个人身份事项案件,但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限: 1. 诉讼系对拟在国家境内缔结的婚姻提出异议; 2. 诉讼涉及撤销或宣告婚姻无效、离婚或司法离婚,并由作为本国公民的妻子或者已丧失本国国籍的妻子提起,且该妻子在国家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者由在国家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妻子,对原在国家境内有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点的丈夫提起,而丈夫已经遗弃妻子并将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点迁至境外,已被驱逐出境,或者其境外居所不明; 3. 诉讼涉及为在国家境内有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点的父母、妻子或未成年人请求扶养费; 4. 诉讼涉及在国家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或者涉及人身或财产监护事项,且未成年人或拟受行为能力限制之人在国家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者失踪人的最后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点在国家境内; 5. 诉讼涉及个人身份事项,且原告为本国公民,或者为在国家境内有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点的外国人,而被告在境外无已知住所或居所,或者其本国法为应在国家适用的法律; 6. 被告有数人,其中一人在国家境内有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点; 7. 被告在国家境内设有选定住所。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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