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6条

1. 法律要求取得法院许可或批准,或者要求将事项提交法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应以单方申请命令程序向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2. 法院可进行必要调查并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事项;法院应听取证据并调取所需文件。 3.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该命令提出异议:命令当庭作出的,自作出次日起一周内提出;命令依法视为当庭作出的,自送达次日起一周内提出。法院应裁定维持、变更或撤销该命令;该裁定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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