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受其约定条件约束,但使禁者成为许可或者使许可者成为禁止的条件除外。 2. 婚姻契约所附条件与婚姻本质相抵触的,婚姻契约无效。 3. 所附条件不违反婚姻本质,但违反婚姻必然后果或者为伊斯兰教法所禁止的,该条件无效,婚姻契约仍然有效。 4. 所附条件既不违反婚姻本质及其必然后果,又不为伊斯兰教法所禁止的,该条件有效并应履行。一方违反另一方提出的条件时,提出条件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但其已明示或默示放弃该权利的除外。自知悉违约事实之日起满一年,视为默示同意;发生不可撤销离婚的,请求撤销权亦消灭。 5. 丈夫不履行条件的,撤销婚姻无需对价;妻子不履行条件的,撤销婚姻所需对价不得超过彩礼。 6. 条件只有书面载入婚姻契约文件或者经夫妻双方承认,方可产生选择撤销婚姻的权利。 7. 条件存在争议的,除非已书面载入经认证的婚姻契约,否则不予认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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