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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法
个人身份法
第34条
婚姻由契约当事人以明确表示结婚的措辞作出要约和承诺而成立;不能言语的,以书面方式表示;既不能言语也不能书写的,以可理解的手势表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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