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分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 无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和智力缺陷者视为无行为能力;胎儿、失踪人和下落不明者亦按无行为能力处理。 3. 有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后因挥霍或疏于财产管理而受限制者,视为限制行为能力。 4. 在遵守本法第19条和第113条的前提下,行为能力及其障碍、丧失与限制、成年年龄、法定监护和遗嘱监护,适用《民事交易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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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分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 无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和智力缺陷者视为无行为能力;胎儿、失踪人和下落不明者亦按无行为能力处理。 3. 有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后因挥霍或疏于财产管理而受限制者,视为限制行为能力。 4. 在遵守本法第19条和第113条的前提下,行为能力及其障碍、丧失与限制、成年年龄、法定监护和遗嘱监护,适用《民事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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