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24条

在遵守本法第116条和第117条的前提下,承担监护照料者应保管子女身份证明文件,但不得未经法定监护人或法院许可用于旅行,不得以损害法定监护人、违反其监护权或子女利益的方式使用,也不得借此获取不当利益。照料者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收回文件;其后只有经法院许可并符合子女利益时,方可再次交由照料者保管。身份证明文件的申领和续期费用由父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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