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监护照料终止。 2. 子女因精神障碍、智力缺陷或者严重疾病而无法独立生活的,由原照料者或下一顺位人员继续照料,但子女利益要求另有安排的除外。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