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担监护照料的女性为子女父亲之妻,或者正处于可向子女父亲取得扶养费的待婚期的,无权领取照料报酬。 2. 负有子女扶养义务的人应支付照料者住所租金,但照料者自有实际居住或专供其居住的住所的除外。法官可判给足以覆盖受其照料子女共同居住成本的住所租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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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担监护照料的女性为子女父亲之妻,或者正处于可向子女父亲取得扶养费的待婚期的,无权领取照料报酬。 2. 负有子女扶养义务的人应支付照料者住所租金,但照料者自有实际居住或专供其居住的住所的除外。法官可判给足以覆盖受其照料子女共同居住成本的住所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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