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43条

1. 执行刑罚前曾受审前羁押的,释放期限按全部刑期计算,其中包括应从刑期扣除的审前羁押期间。 2. 获赦减刑的,因赦免而减少的刑期不计入为释放必须在机构内服满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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