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42条

1. 在遵守《犯罪与刑罚法》数罪和数刑规定的前提下,因入所前所犯罪行被判多项刑罚的,释放期限以这些刑罚总期限为基础计算。 2. 在押人员在机构内又犯罪的,释放期限按犯罪时剩余刑期加上新罪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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