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判无期徒刑且已服刑不少于十五年的在押人员,可向机构负责人申请释放。负责人应提出意见,将申请连同档案送交内政部评估释放对公共安全的危险;随后材料转送主管检察机关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其行为表现,核实其品行良好和正直,并附意见提交原判法院。 2. 证明其行为良好、品格端正的,法院应命令释放;法院可附加《犯罪与刑罚法》或定罪所依据法律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 法院批准或驳回申请的裁判为终局,不得上诉;驳回后至少满一年方可再次申请。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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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判无期徒刑且已服刑不少于十五年的在押人员,可向机构负责人申请释放。负责人应提出意见,将申请连同档案送交内政部评估释放对公共安全的危险;随后材料转送主管检察机关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其行为表现,核实其品行良好和正直,并附意见提交原判法院。 2. 证明其行为良好、品格端正的,法院应命令释放;法院可附加《犯罪与刑罚法》或定罪所依据法律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 法院批准或驳回申请的裁判为终局,不得上诉;驳回后至少满一年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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