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21条

1. 实施条例规定:a. 结合类别、年龄和健康状况可由在押人员从事的工作;b. 工作日和工时;c. 劳动报酬、确定方式及支付时间。 2. 不得以在押人员应得劳动报酬作为纪律处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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