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20条

1. 女性在押人员自确认怀孕之日起免于机构劳动,并在饮食和睡眠方面受到特别照顾;对其纪律处分推迟至分娩后或新生儿与其共同生活期结束后执行。 2. 临近分娩时应将其送往医院,直至分娩且医生决定出院;母婴应得到必要照顾和适当的食物、衣物及休息。 3. 母亲可将新生儿留在身边至两岁;本人不愿共同生活或儿童达到该年龄的,交由有权监护或照护者;无法交付的,安置于照护机构。任何情况下均应告知母亲儿童所在地,并依实施条例使其能够定期探视。 4. 儿童出生证明不得载有其出生于刑罚与矫正机构或所属医院,或者其母亲曾被收押于该机构的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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