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19条

1. 审前羁押人员有权会见访客、与其选择的人通信,并在机构负责人或其代表监督下联系任何人,但羁押命令禁止者除外。 2. 经检察机关书面许可,审前羁押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下对外联系:a. 外国在押人员联系本国使馆、外交使团或在国家内照管其利益的机构;b. 核实律师身份后在机构内与其会面。 3. 第三人未经检察机关书面许可不得联系机构内的审前羁押人员。 4. 机构负责人应在数据库登记联系或会面的双方身份、时间、持续期间以及许可日期和内容。 5. 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本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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