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18条

1. 在押人员依其法律身份、犯罪类型、刑期及安全风险分类。 2. 分类时必须:a. 男女机构完全分离;b. 按分类设置专门监区。 3. 实施条例规定具体分类、各类待遇、管理程序及监区标准,并规定类别调整以及在押人员的义务、权利、劳动和应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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