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入境人员为个人食用或使用携带食品、饮料或其他产品,其中含有附表1第29项、附表4第二部分第8项、附表5第34项或附表6第4项所列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且首次在国家认可入境口岸被查获的,不视为应受处罚的带入、进口、运输、持有或保管行为。 任何情况下均应制作行政笔录证明查获;主管机关应行政扣押该等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流入国家,并依本法令规定销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境外入境人员为个人食用或使用携带食品、饮料或其他产品,其中含有附表1第29项、附表4第二部分第8项、附表5第34项或附表6第4项所列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且首次在国家认可入境口岸被查获的,不视为应受处罚的带入、进口、运输、持有或保管行为。 任何情况下均应制作行政笔录证明查获;主管机关应行政扣押该等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流入国家,并依本法令规定销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