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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97条
在不损害辩护权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本法令所列犯罪时,如确信证人在检察机关调查中所作证言,可以该证言为裁判依据,无须再次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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