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 第98条 — Article (98)

Section Five: General and Final Provisions

药品局和国家禁毒局应通过电子系统,对本法令附表所列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者可能致人麻醉或对心智产生其他有害影响的任何其他物质的生产、制造、进口、出口、运输、储存、供应、分销、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处理进行追踪和监测。 本法令规定的文书、表格、许可和簿册,可以依国家现行法律及参与实施本法令的政府机关所设电子系统采用电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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