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95条

1. 法医证据报告证明作为犯罪对象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存在的,确定重量时不考虑其纯度;与其混合的成分和杂质视为总重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麻醉药品采用药物剂型的,应依据制造商包装上标示且在国家获批准的该麻醉药品在剂型中的重量比例确定其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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