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48条

号召、教唆他人实施第41至44条所列任一犯罪,或者以任何方式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处不少于五年监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罚金。 违反本法令第34条或第40条第一款实施的任何行为,均视为提供便利。 在公众聚集场所、教育机构或其服务设施、文化或体育机构、礼拜场所、惩教机构、拘留场所或审前羁押场所实施号召、教唆或提供便利;对妇女、儿童、精神病患者或者明显醉酒、受毒品影响之人实施;或者医师、药师故意违反第34条或第40条第一款实施的,构成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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