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72条

1. 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审查并批准个人从事药学职业活动的许可或续期申请。 2. 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拒绝许可或续期的决定应说明理由。 3. 申请人可在知悉拒绝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各自适用的程序向相应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应在30日内决定,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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