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守本法令第55条规定的前提下,除由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国家卫生机构签发许可外,禁止持有受控物质和产品;许可仅可授予下列类别: 1. 医疗仓库中负责受控物质和产品的药师,可通过进口、出口、再出口、销售或购买而持有。 2. 普通药房中负责受控物质和产品的药师,可通过向医疗仓库购买而持有。 3. 依国家现行法律获许可的医师,可为执业目的持有;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可获许可医师的专业以及医师有权持有的受控产品数量。 4. 医疗产品工厂或医疗产品合同制造企业,但其通过进口、购买或销售而持有受控物质和产品或者其活性成分原料,须符合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 5. 科学研究机构、研究中心、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以及合同研究开发企业。 6.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类别持有受控物质和产品均仅限于其开展专业活动的场所。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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