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下列条件签发医疗产品销毁或安全处置批准: a. 申请人为经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许可的机构,或者经该管理局批准进口医疗产品的其他机构; b. 申请符合现行环境法律要求; c. 申请明确在国家境内或境外获许可、将实施相应医疗产品销毁和安全处置的机构; d. 申请附有确保销毁或处置过程可追溯且符合阿联酋药品管理局一般规则的必要文件,包括拟处置医疗产品数量和安全处置方法记录; e. 拟销毁或处置的材料或产品属于供人或动物使用的化学前体、受控或半受控、危险或有毒产品或物质的,已取得国家有关机关要求的其他批准; f. 根据医疗产品类型,符合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处置条件和规则。 2. 本条第1款c项所述机构应确保其采用的处置方法符合现行法律及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发布的一般规则,并确保不会损害环境和公共健康。 3. 主管卫生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增加其他条件。 4. 销毁批准由主管卫生机关签发的,应定期向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提交报告,载明销毁的原因、机制和日期以及所销毁材料的数量和种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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