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45条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依下列条件批准医疗产品广告、宣传或推广: 1. 拟作广告的医疗产品具有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签发的有效上市许可;依本法令第5条第3款免于取得上市许可的产品不受此条件限制。 2. 申请人为获许可的药事机构或卫生机构。 3. 广告材料真实、不具有误导性,并有反映医疗产品获准信息和用途的证据支持。 4. 广告材料清楚披露与医疗产品有关的任何风险或副作用。 5. 根据广告的目标群体是卫生专业人员还是公众,符合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推广广告条件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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