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44条

1. 未经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批准,不得以视觉、文字、音频或社交媒体等任何方式为医疗产品作广告、宣传或推广。 2. 禁止面向公众为供人或动物使用的化学前体、受控或半受控产品或物质、危险或有毒产品或物质作广告、宣传或推广。 3.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禁止为特定医疗产品作广告、宣传或推广,或者将广告限制于特定目标人群。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禁止或限制广告的医疗产品以及有关规则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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