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主体不得以非法方式或出于垄断目的,拒绝供应依本法令取得上市许可的医疗产品: a. 营销权利人; b. 营销权利人指定的合格人员; c. 营销权利人指定用于进口和营销医疗产品的获许可药事机构。 2. 本条第1款所列主体应在国家境内保持充足的医疗产品库存,以确保该产品可供境内使用。 3. 本条第1款所列主体应依阿联酋药品管理局与卫生部及主管卫生机关协调制定的机制,将医疗产品库存可能发生或实际发生的短缺通知该管理局、卫生部和主管卫生机关。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1. 下列主体不得以非法方式或出于垄断目的,拒绝供应依本法令取得上市许可的医疗产品: a. 营销权利人; b. 营销权利人指定的合格人员; c. 营销权利人指定用于进口和营销医疗产品的获许可药事机构。 2. 本条第1款所列主体应在国家境内保持充足的医疗产品库存,以确保该产品可供境内使用。 3. 本条第1款所列主体应依阿联酋药品管理局与卫生部及主管卫生机关协调制定的机制,将医疗产品库存可能发生或实际发生的短缺通知该管理局、卫生部和主管卫生机关。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