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 第21条 — Article (21) Marketing Rights Holder Obligations
Part Two: Regulation and Circul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
上市权申请人或其为营销医疗产品而指定的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指定一名或多名居住在国家境内的合格人员。
2. 符合本法令第22条规定的条件。
3. 跟踪医疗产品在分销渠道中的流向。
4. 配备所需能力和制度,以跟进医疗产品上市许可、附条件上市许可、紧急使用批准或独家营销批准的取得要求。
5. 监测获准营销医疗产品的表现,并接收卫生机构关于产品有效性、使用安全性和质量的报告。
6. 遵守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发布的药物警戒指南和标准,并执行本法令第68条第3款。
7. 跟进医疗产品召回程序。
8. 跟进产品专利保护和制造权事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