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权申请人或其为营销医疗产品而指定的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指定一名或多名居住在国家境内的合格人员。 2. 符合本法令第22条规定的条件。 3. 跟踪医疗产品在分销渠道中的流向。 4. 配备所需能力和制度,以跟进医疗产品上市许可、附条件上市许可、紧急使用批准或独家营销批准的取得要求。 5. 监测获准营销医疗产品的表现,并接收卫生机构关于产品有效性、使用安全性和质量的报告。 6. 遵守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发布的药物警戒指南和标准,并执行本法令第68条第3款。 7. 跟进医疗产品召回程序。 8. 跟进产品专利保护和制造权事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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