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76条

1.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特别规定下列事项的条件和规则:a. 持续供应满足社会需要的必要药品和医疗器械;b. 捐赠医疗产品的流通;c. 访问药师的临时许可;d. 药房维修期间医疗产品的保管。 2. 内阁应根据董事长提议,并在与卫生部、主管卫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协调后,以决定发布本法令实施条例。 3. 董事长、部长或主管卫生机关负责人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本法令所需的其他决定,包括在遵守本法令的前提下制定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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