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导航 / 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 第131条 — Article (131) License Suspension and Precautionary Closure Part Seven: Licence of Pharmaceutical Establishments and Biobanks · Chapter Seven: Licensing Medical Product Factories and Contracting Companies Manufacture Medical Products
文本状态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
法规文件 Federal Decree-Law No. 38 of 2024
颁布日期 2024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 2025年1月2日
版本/合并日期 2025年7月29日
来源核验日期 2026年9月3日
审核日期 2026年9月3日 查看来源 ↗ 131 / 183 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应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暂时暂停医疗产品工厂或医疗产品委托生产公司许可:a. 未经管理局批准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b. 未经批准将工厂或公司迁出获许可地点;c. 没有依本领域适用规则实施直接监督和控制的合格人员;d. 开展获许可活动时使用伪造文件;e. 违反第130条第4款禁令;f. 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应暂停许可的情形。
2. 继续经营危及公共健康,或者实施依实施条例应预防性关闭的违法行为时,管理局应立即决定预防性关闭工厂或公司。
3. 应自暂时暂停许可或预防性关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事项提交管理局药事实践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应自收到事项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审议并确定纪律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