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工厂和医疗产品委托生产公司不得: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以新的技术规格重新生产已取得有效上市许可的医疗产品,但营销权利人依第15条就按该等规格生产产品取得管理局新的上市许可后除外;3. 生产或流通假冒或者不适用产品;4. 与未获许可的药事机构交易;5. 在取得第126条第2款a项所述证书前开始生产医疗产品;6. 违反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禁令。工厂或委托生产公司所有人对违反本条承担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医疗产品工厂和医疗产品委托生产公司不得: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以新的技术规格重新生产已取得有效上市许可的医疗产品,但营销权利人依第15条就按该等规格生产产品取得管理局新的上市许可后除外;3. 生产或流通假冒或者不适用产品;4. 与未获许可的药事机构交易;5. 在取得第126条第2款a项所述证书前开始生产医疗产品;6. 违反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禁令。工厂或委托生产公司所有人对违反本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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