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12条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撤销营销办事处许可:1. 办事处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开设许可或医疗产品上市许可经证明系因提交伪造文件或不正确数据、信息而取得;3. 办事处连续关闭超过三个月且无管理局认可的正当理由;4. 自许可开设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始营业且无正当理由;5. 第111条所述违法行为重复发生,或者未在管理局规定期限内消除;6. 违反第109条第2款禁令;7. 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应撤销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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