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应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暂时暂停营销办事处许可:a. 未经管理局批准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b. 未经批准将办事处迁出获许可地点;c. 没有专职在办事处工作、获许可从事卫生职业或药学职业领域相应活动的合格人员;d. 开展获许可活动时使用伪造文件;e. 违反第109条第3款禁令;f. 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应暂时暂停许可的情形。 2. 继续经营危及公共健康,或者实施依实施条例应预防性关闭的违法行为时,管理局应立即决定预防性关闭。 3. 应自许可暂停或预防性关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事项提交管理局药事实践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应自收到事项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审议并确定纪律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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